.js|开源作者删库“跑路”,是玻璃心还是另有隐情?( 二 )


.js|开源作者删库“跑路”,是玻璃心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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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Faker.js这个项目,Marak Squires所使用的开源协议是MIT License,并且其应该是所有开源协议里最宽松的,除了必须包含许可声明外、再无任何限制,也就意味着开发者和使用者各自自行承担一切的责任和后果。开发者不需要肩负为社区提供可信引用源的责任,使用者也没有为开发者付费的义务。
但之所以会造成开源社区里对Marak Squires这一行为的态度分裂,其实也是开源软件先天性的缺陷所导致。开源软件带有鲜明的乌托邦色彩,然而现实却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并且这一切在利益面前也变得极为脆弱。对于商业公司而言,开源是展示技术实力、对行业产生影响力的一种方式,是服务于公司战略,属于实现商业利益中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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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个人开发者而言,开源软件则更像是属于程序员的自媒体。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有不少程序员因为开源获益,主要途径都是用开源软件在社区里打响名声、获得声望,然后借助声望来获得高薪的工作,或者是去创业。但做一个出色的开源项目与挣大钱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个人开发者直接借助开源软件来挣钱也是少之又少。
并且开源与商业化也并不冲突,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应该算是Red Hat Linux(红帽)了。他们免费提供Linux发行版,企业也可以通过付费订阅来获得技术支持,最终其更是在2018年被IBM以34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然而问题就在于,依靠Linux挣大钱的红帽并不是Linux的创始团队,Linux的创始人Linus Torvalds也只是在红帽上市时被赠送了50万美元的期权而已。所以这就是问题所在了,并非所有的开发者,都有着如同Spring框架创始人Rod Johnson一样出色的营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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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Faker.js作者Marak Squires身上的悲剧,就在于换取影响力是开源的核心收益,但在影响力的变现上,个人开发者甚至还不如自媒体,毕竟自媒体的受众是读者,而开源的受众却是同行。自媒体将流量卖给广告主等甲方,而开源软件作者的同行就是一个个的甲方,这就很尴尬了。
当然,发生在Marak Squires身上的事情,其实对于开源本身的影响并不大。毕竟开源软件能够存在数十年,自然是有着可取之处的,开源软件作者与社区之间的相互成就关系还是能维持的,但其对Faker.js所使用的MIT许可证协议,却可能带来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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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中曾提及,Faker.js项目采用的MIT协议是所有开源许可中最宽松的一个,基本上等于开发者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给所有人免费使用。因此这件事势必会让许多开发者意识到,如果Faker.js使用的是GPL协议来开源,情况则可能会大有不同。
由于MIT协议对双方都毫无约束力,导致Retool.com复制Faker Cloud也完全任何阻碍。而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发行的GPL协议中,则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你使用了GPL协议发布的代码后,在法律上你的代码也得依据GPL开源出来,这就是在软件开发领域中GPL许可证拥有“传染性”的来源,也就是所谓“我开放了我的代码,所以也要求你开放的代码”。
GPL的“传染性”导致了相当多的商业公司,会在自己的项目中想方设法隔离GPL,例如当初谷歌为了将Android隔离GPL,直接重写了作为Linux系统中最底层API的glibc。所以GPL协议的意义,就在于开源软件的作者在向社区付出善意的同时,还可以避免商业公司利用开源获益、却不回报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