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京东“618狂欢节”商标要凉?北京高院判国家知产局重新裁定消费者的申请

认为“618狂欢节”已成为电商通用名称,也容易误导公众将其认为是公众节日,赵女士以其违反《商标法》规定为由,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国家知产局)对京东公司所注册的“618狂欢节”商标宣告无效。申请被裁定驳回后,赵女士将国家知产局诉至法院。
7月7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采访人员从北京市高院了解到,今年6月29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宣告国家知产局裁定“结论错误”,要求其对赵女士的相关申请重新进行裁定。
商标|京东“618狂欢节”商标要凉?北京高院判国家知产局重新裁定消费者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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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有关“618狂欢节”商标争议的判决文书,认为该商标“具有欺骗性”,判决撤销国家知产局的相关裁定。拼图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消费者要求宣告“618狂欢节”商标无效
2019年5月,90后赵女士向国家知产局提交申请,要求其宣告“618狂欢节”商标无效。
赵女士认为,首先,“618狂欢节”商标由表示时间的普通阿拉伯数字及行业常用商贸用语组成,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第二、该商标本身缺乏显著特征,并且已成为零售、电商、物流等行业内的通用名称;第三、该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使公众误认为法定节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
2020年5月,国家知产局作出裁定认为,赵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618狂欢节”是使用于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该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赵女士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该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国家知产局据此认为赵女士申请理由不成立,对“618狂欢节”商标予以维持。
随后,赵女士将国家知产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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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618狂欢节”商标“具有欺骗性”
2021年1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618狂欢节”商标由数字“618”和汉字“狂欢节”组成,使用在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服务时间特点及促销特点的描述或宣传性用语,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该商标使用在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举行节日促销活动,具有欺骗性,上述情形均违反《商标法》规定,因此判决撤销国家知产局的裁定,并要求国家知产局对赵女士的申请重新进行裁定。
2021年4月6日,京东公司和国家知产局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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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信息显示,京东曾在2014年和2016年分别在不同品类商品上注册了“618狂欢节”商标。图片来源/国家知产局官网
2021年6月29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认为,“618狂欢节”商标由数字“618”及汉字“狂欢节”组成。中国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中并无“狂欢节”,该商标若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同时法院认为,该商标易被视为开展促销活动的宣传语,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经过使用与京东公司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