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平台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思路——FTC诉Facebook案评析

Facebook|平台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思路——FTC诉Facebook案评析



【Facebook|平台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思路——FTC诉Facebook案评析】

文/ 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社交平台Facebook近年来在多国引发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关注 , 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和纽约州等48州针对Facebook提起的两起反垄断诉讼尤其引人瞩目 , 主要针对Facebook的两类行为 , 一是其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的行为 , 二是其针对特定竞争对手拒绝开放数据接口 。 今年6月28日 ,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裁定驳回这两起诉讼 , 对于上述两类行为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论证理由 。 其中对于第二类行为的反垄断法上的认定分析 , 由于涉及平台和数据“封禁”“屏蔽”这些国内广受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 , 尤其引起热议 。
8月19日 , FTC补充了证据和起诉材料后 , 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请 , 主要针对Facebook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证据和论证 , 并且围绕Facebook的经营者集中存在反竞争行为这一点展开论述 , 特别论及在收购过程中采用的“买不到就打压”(“buy or bury”)策略违反了反垄断法 , 诉讼请求之一是对Facebook进行业务分拆 。 关于Facebook利用API端口开放要求合作方不从事竞争业务的行为 , FTC没有再次单独作为一个诉由 , 而是整合在关于Facebook收购行为的整体论证之中 。 因此 , 关于Facebook数据“封禁”行为单独的违法性问题 , 法院很可能没有机会在上次裁定的基础上作出新的认定 。 本文在梳理上述6月底作出的法院裁决针对“封禁”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基础上 , 结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则和国内的相关现象 , 探讨对于平台封禁行为进行违法性判断的方法和角度 , 以期提供可供参考的思路和视角 。

一、法院驳回FTC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

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两份裁决 , 在结论上的确驳回了FTC和各州的诉讼请求 , 但是论证过程却是多角度展开的 , 有事实层面的 , 也有法律层面 。 以FTC起诉的案件为例 , 对于驳回Facebook拒绝开放数据接口的行为 , 法官的理由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的 。

首先 , 法官认为 , FTC没有能够在起诉状中证明 , Facebook在特定相关市场上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在这一部分 , 法官毫不客气地指出 , FTC连自己所主张的个人社交(Personal Social Networking PSN)服务市场是什么 , 都没有能够证明清楚 。 例如 , 在传统的以产品销量、收入等作为衡量的参数在网络市场上无法使用之后 , 到底哪些功能、服务属于个人社交服务而哪些不是 , FTC并没有能够解释清楚 。 在此基础上 , FTC主张Facebook在该市场上占据60%的市场份额从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对于法官来说 , 就显得更加缺乏事实基础了 。 由此 , 法官认为FTC没有能够将适用反垄断法(具体而言是美国谢尔曼法第二条)的第一个构成要件证明成立 , 从而成为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最重要理由 。 可见 , 这是法官在事实问题上对于FTC没有能够完成举证责任的责难 。 不过在这一问题上 , 法官认为FTC可以通过补足证据重新提交诉状 , 因此 , 法官没有据此驳回整个案件 , 而只是驳回了诉讼请求 , 并给予了FTC在30日内重新提交诉状的机会 。

其次 , 关于Facebook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数据接口的行为 , 法官也给出了清晰的讨论框架 。
一方面 , Facebook在2018年前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提供和拒绝提供数据交换的一系列政策 , 其中明确规定 , 对于那些在功能上有可能对于Facebook自营业务构成竞争威胁的APP经营者 , Facebook将不再提供数据交换端口的兼容 , 即通常所说的实施数据“封禁”行为 。 对此 , FTC认为Facebook此举将会对竞争构成实质性的损害 , 对试图使用Facebook平台的APP开发者形成震慑效应 , 为了获得Facebook的数据接口服务而避免开发与Facebook竞争的功能 。 而给出本案裁决的法官则认为 , 从制定政策的层面上 , 即使证明了Facebook具有相关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 也不应要求Facebook负有面对竞争者提供数据端口兼容的一般性义务 , 亦即 , 不能认为 , Facebook基于竞争理由而制定的数据交换差别待遇的一般性政策本身是违法的 , Facebook制订的平台有条件不兼容政策 , 没有违反谢尔曼法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