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专家能否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涉暴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等问 家暴刑事审判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由中国运用法学研究室和美国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提升涉及家暴刑事案审理技术培训及讨论会”,于8月20日至28日在山东青岛举办 。来自全国部分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并就家暴专家能否做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涉暴刑事案证据的搜集等问题开展热情讨论 。
家暴问题专家能否做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最高法院刑四庭法官宋莹觉得,司法裁判是依据目前证据确定早已发生的不明事实的专业活动,它对法官能力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 。虽然法官需有较一般人更强理论知识、实务技能、人生阅历、实践经验等,但法官不是万能的 。如同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要求“为查明案件,需要解决案件中一些专门性问题时,理应分派、聘用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那样,若待证事实没有专家证人提供的专业知识帮助,法官难以做出恰当判断的,就面试请有关专家证人进行评价、分辨 。
何为家暴,家暴中施暴人和受暴人的行为模式,受暴人解决家暴的普遍行为,受暴人在经历长期家暴后,是否会有有别于常人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受暴人最后采取的极端行为与受暴经历是否有关联这些 。总之,因家暴引发的刑事案和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案子有什么不同,这一跨学科难题并非法官能准确判断的,因此可依靠家暴专家证人处理 。
可是家暴专家证人参加审理程序如何启动?专家证人既有别于专业鉴定人,与一般证人也似有区别,证据怎样分类?证词效力相当于评定人员还是一般证人?此外,家暴专家的证词好似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证词一样,多源于主观判断,证词的唯一性是否逊于根据科学得出的鉴定结论,如DNA评定、指纹鉴定等?家暴专家主要从事此研究,在情感上会不会更怜悯受暴人,证词中立性怎样?怎样采纳?等等问题都尚需研究和探索 。
在婚姻家庭民事诉讼审理中,法官可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其它证据,可用优点证据标准,来确定家暴存不存在 。而刑事案更致力于被告方的人身随意甚至性命权利,案件事实务必清晰,证据可用务必按照的确、充足标准 。正是如此,我个人认为,为准确判断案子是由家暴还是由家庭矛盾引起,将家暴专家证人建议引进其中,帮助法官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双方责任,对被告人精确判罪、适度量刑,无疑是有利的探索 。
我国运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觉得,我国刑诉法和法律条文并未明文规定专家证人制度,可是,法律一直滞后的,新的法律必须社会经验支撑 。在过去十来年中,法院依据司法实践的需求,屡次创新,对一些优秀制度开展探寻,完成后被法律吸收 。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引进社会调查报告,在涉家暴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引进生命安全维护判决制度等 。这种探寻结合实际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前者被刑诉法吸收,后者不但被民诉法吸收,而且成为我国反家暴法律(议案)的最重要内容 。引进专家证人的探索也一样 。法官是法律专家,而家暴是国际社会公认属于繁杂的涉及跨学科知识的行业,法官在自身有关家暴的基本知识与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参考国际完善经验,请专家证人干预,帮助合议庭把涉家暴有关事实查清楚,便于公平合理地定罪量刑,是很有必要的 。
在国际上,专家证人参加审理程序一般由控方或是辩方位法院提交申请而运行 。控方一般为了表述受害人不愿控告被告犯法或罪重的原因,而辩方一般是为了表述家暴及被害经历对以恶制恶被告人的危害,包含其心理和行为模式是否具备合理化、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威胁的恐惧是否真实存有、其为自保务必杀掉被害人的相信是否满足“理性人”规范等 。
【家暴专家能否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涉暴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等问 家暴刑事审判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专家证人需要具备较多的反家暴社会经验,仅有基础知识没有接触过受暴人的,不管文凭多大,著作多丰,不是适格专家证人 。在法律上,专家证人的位置与一般证人同样 。她或他必须到庭,接纳法院并对资质的审核和并对证词的质证 。
许多刑事法官怀疑专家证人的中立性,其实,这不是一个真问题 。专家证词虽有“专家”二字,但其证词并不具备如DNA评定、指纹鉴定等专家意见的唯一性效力 。对专家证词的采纳是否,完全由法官确定 。法官能够所有采纳,还可以部分采纳 。假如法官依据生活阅历和逻辑,觉得专家证人因怜悯受暴人而失去应有的中立性,能够并对证词彻底不予采信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徐国贤觉得,专家证人在中国到庭无法律根据 。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是指有科学、技术或专业技能,能够帮助事实判决人了解证据,或就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做出判断的证人 。专家证人在起诉中的地位是证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的阐述属于证人证言 。而我国刑诉法里的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状况的人,了解案件状况的人就案子状况所作的阐述是证人证言 。因而,专家证人引进我国法院将导致证人体制的奔溃 。专家证人制度与“有专业知识的人”制度不同,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被告方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办法院通知有专业知识的人到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款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有专业知识的人”制度 。“有专业知识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包含鉴定人和协助控辩双方质证的人,而这款所指的“有专业知识的人”只指协助控辩双方质证的人,其到庭的目的是对于鉴定意见给与法官和控辩双方被告方一定的专业帮助 。“有专业知识的人”在法庭上的阐述不属法定证据类型 。
涉暴刑事案证据的搜集
浙江省苍南县法院少年庭庭长陈雪雪觉得,证据的收集对评定犯罪行为、恰当可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搜集证据务必遵照依规、全面的原则 。针对涉家暴案子来讲,家暴以其“家丑不可外扬”的隐秘性,受害人通常避而不谈,执法机关也往往存在“民不举官不究”的错误观点,促使家中恶性事件曝露难、取证难、追责难,造成大部分的家中恶性事件游离于法律以外 。因其对象亲密性、区域的封闭型、行为的隐秘性等众多特性,导致在证据搜集层面比较艰难,除依法定条件搜集有关证据外,还需对受暴者进行适度心理疏导并掌握好了解艺术 。融合审理实践来说,最先,在了解受害人时应注重方法,为受害者提供一个受重视、被理解和安全感的交谈环境,抚慰其紧张、恐惧的心理,使之造成充足的信赖感和归属感,最大程度清除其再度遭到报仇的担忧和心理压力;次之,根据互动型的对话引导,促进受害人自行如实告知受暴背景、时长、地址、方式及其详尽的通过 。根据把握掌握受害者遭到家暴的实际通过及相关细节,并从中进一步发掘关系线索和有益证据 。
湖南省长沙巿岳麓区检察院检察官谭小丹觉得,家暴刑事案取证的关键是受暴人的取证意识和取证水平 。家暴刑事案多发生于家中内部且多发生于住房以内,家庭成员以外的不具备利益关系的第三人目睹的概率不大,家暴这样的隐秘性造成此类案件的立即证据偏少,取证也较艰难 。但因家暴的产生通常不止一次,做到构成犯罪的严重度通常是不断数次发生的结论,客观上促使数次亲历家暴过程且能与施暴人经常接触的受暴人具有了留有证据天然优点,假如受暴人有搜集证据的观念并注意保存证据,将大大降低家暴刑事案件的取证难度 。并且家暴刑事案涉及的罪名一般包括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等,这种罪行大部分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部门并不参与侦察取证,需要由受暴人自主质证,这更表明家暴刑事案取证的关键是受暴人的取证意识和取证水平 。那样受暴人如何取证呢?在家暴执行过程中,受暴人能够大声呼救以造成邻居或其他人的留意,还可以要求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属单位劝说,进而可留有证人证言,还能够拨通110要求警察劝阻,可留有家暴案底做为证据 。在家暴实施后,可立即拍下伤疤相片及家暴现场照片,保存家暴环节中损坏的衣物、家具等物件,同时不管伤情怎样都应去医院做检查,并告知医生是因为家暴致伤并要求在病史中做下纪录;还能够告知亲戚、朋友遭受家暴的现象;假如殴打方过后致歉,最好要求其撰写悔过书,留有书证;最终能去本地派出所报案,记录下家暴过程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夏宁安觉得,家暴案子一般出现于密闭的家中空间内部,多数案子在言语证据上都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无其他证人证言给予证实,导致在证据核查和判断里的两难 。公安部门做为专业刑事侦查机关,在保护现场、获取证据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优点,因而,被告方需及时申请公安部门固定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