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及由此衍生的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问题答疑

【事实婚姻及由此衍生的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问题答疑】
最近,许多朋友询问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
例如:李(男)和李(女)2003年恋爱自由,以夫妻名义定居,但未领取结婚证,明年有一个女儿 。现在两人因为感情不同而想分手,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需要申请离婚证书吗?.?离婚时,双方在共同生活阶段的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由谁抚养孩子?
现在律师将这类问题分类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1、李和张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的名义结婚登记 。离婚诉状受理前,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补办结婚登记 。事实上,婚姻关系是在双方都有完婚的基本要素时建立起来的 。如果双方在前未补办结婚登记或者补办登记时,仍不具备完婚的基本要素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解决 。
2如果李某和张某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可以用于同居阶段的资产 。没有约定的,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同居关系确定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资产为一般共同财产,在此期间分别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为彼此财产,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和负债按同一债务和债务处理 。不管是什么样的关系,在同居之前,一方自行赠与对方财产,根据赠与关系解决 。另一方要求的财产,应当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失水平和经济状况,酌情退还 。
3事实上,婚姻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双方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根据《国家婚姻法》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有人不得伤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
注:事实婚姻作为夫妻关系的一种方式,是指双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婚姻登记,即夫妻同居形成的婚姻 。
事实婚姻在中国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
二、同居要以夫妻为名进行;
3同居在1994年之前已经有了完婚的本质要素 。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也经历了四个时期:
(1)1984年8月30日,中国原本认可事实婚姻关系;
(2)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事实婚姻是有限承认的 。最高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实施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其他结婚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但起诉对方或一方不符合婚姻法律要求,清除事实婚姻关系,解决非法同居关系,中国司法部门逐渐约束认可事实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