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可用条件是: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具有支付内容,即申请人未来提到的诉讼具有资产支付内容 。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
3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有异议,或者觉得被申请人侵犯了权利 。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必须支付保护费,并按照《人民法院起诉收费办法》执行 。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解决与被保护财产有关的异议 。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消除财产保全措施 。
诉前财产保全程序: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
1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法》有关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确定诉前财产保全对策 。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起诉后,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我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判决继续有效 。
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判决的实际费用,由被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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