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法律特性有哪些 论信托财产的法律特性


信托(trust)是一种极具特色的相关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 。信托一般被界定为一种法律关联,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具有某一财产在制定法里的权利,由后者对财产具有衡平法里的权利 。但信托一词仍可能具备不同的偏向,或是指信托的全过程,或者只指其中订立的信托合同;或是指一种财产移转及管理的独特设计即信托设计,或是指一项法律制度即信托制度;或是指一种法律关联之和,或是只指收益人的权力 。起缘于中世纪英国的信托制度,至今已不但在英美法系,并且在大陆法系中普遍存续 。禀承一物一权等原则的大陆法系,在继受信托法律制度时,对传统信托的构造要求及开设要素或有变化,而对信托基本成份则通常是尽力承受的,或者立即引进信托中的维护方式,或者灵活运用该国原来法律方式,来维护信托的基本法律意识 。这类大部分的一致性,促使两秘笈系的信托法律制度可以成为一个总体,基本的信托法律意识组成两秘笈系信托法纪相通的根基 。其中,信托财产是信托得到设立要素、是信托赖以存有的基本、是受托人管理处分行为偏向对象、是收益人利益的源泉,都是信托目地达到的根本保障 。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是信托法纪的核心内容,形成了被告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前提 。对信托财产独特性质的确认与维护,正是信托法纪独立于别的法律制度的要害之处,都是信托基本法律观念的枢纽 。对信托财产特性的认知,变成了解信托法纪特性的关键因素 。文中即拟对信托财产的法律特性开展浅显阐述,并讨论该法律特性在两秘笈系中的差异反映 。
【信托财产的法律特性有哪些 论信托财产的法律特性】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原有地表示着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
信托财产(trustres,trustProperty)原有地表示着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区划财产权利和利益的概率组成信托的前提” 。信托财产,是指做为信托关联之标底、由受托人迁移给受托人占据并由其为收益人操纵、管理或处分的财产 。信托的设立过程,实际是明确和出让信托财产的过程;信托的执行过程,则是对信托财产以及生利益进行监管和分配的过程 。信托财产的存续,是设置信托关联的前提和物质条件,都是被告方权利义务偏向对象,为信托不可缺少的基本前提 。“信托财产是客观现实于信托关系中的财产,‘信托财产’乃为法律中的一个特殊定义 。”做为衡平法研制的结果,信托财产的概念从问世之日起,就有着特殊的含义 。信托财产定义中常偏向的财产,一方面是由受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财产(注:有学者觉得信托财产具备出让性的特点,详细李群星著《论信托财产》,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小编认为,所说出让性在更多方面上只关涉到信托能否合理设立难题,并不构成信托财产自身的特性 。),受托人获得了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另一方面,受托人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不能同日而语,受托人之具有所有权,只能是为受托人指定收益人的利益或是受托人指定特殊目地、依照委托人的宗旨来管理和处罚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利益只有归收益人具有,获得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受托人即承担将信托利益转交到收益人的义务 。从信托财产概念的内涵就能确立看出,信托财产本来就原有着所有权与利益彼此分离的内容,所有权方式上由受托人具有,利益则实际上属于收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