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答十四


问:a从小失父,五岁时母亲再婚,a随妈妈一起与继父共同生活,由妈妈与继父一起将之抚养长大 。但是,因为在生活中的许多问题,a与母亲及继父的爱情一起不太和睦 。工作后,a遂由家里搬离再行定居,除逢年过节外,平常与父母也少有交往 。2年后,a娶妻生子 。因a先天体质较弱,生孕后又无法留意调理,a一直体质虚弱,不能正常工作,只能靠低保金保持,其老公的收益为每月2000块左右 。今年4月,妈妈与继父将a告上法庭,规定a对其担负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 。a妈妈与继父已经离休,每人每月退休金为3000元 。a向律师咨询是否要给付赡养费?
律师解答:此案涉及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依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并不等同于务必付款赡养费 。最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内容普遍包含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安慰和经济上的协助 。次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是无条件的,即便子女无能力执行,也无法清除责任自身的出现;而父母规定子女给付赡养费则需具备一定的标准,包含1)子女须是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2)子女须具有压力能力;3)父母须是无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难的 。因此并非所有的父母在任何环境下都能够向子女提出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也不是所有子女都承担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
【婚姻法解答十四】本案中,a的妈妈及继父不属无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而a又显著不具有经济上的压力能力,因此,a的妈妈与继父无权要求a给付赡养费 。
法律要求:《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养育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抚养扶持的义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交给抚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工作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交给赡养费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