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法院参照离婚案件


【夫妻分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法院参照离婚案件】夫妻一方在存续期间不履行的 , 未成年子女能否按照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近日 , 我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支持未成年子女申请的案件 , 并根据离婚诉讼的要求确定了赡养费的实际金额 。
原告周某为未成年人 , 父亲周某与母亲张某于2002年11月结婚 , 原告于2004年7月3日出生 。近年来 , 周、王两人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 周某于2007年8月向本院提及 。2007年9月7日 , 我院裁定不允许周、王离婚 , 对方均未起诉 。2007年8月 , 原告之母张某带原告走母亲家 。原告于2007年9月起诉 , 规定被告周某从2007年9月起每月支付300元抚育费等 。
在案件审理中 , 被告周表示不想承担原告周的抚养费 , 医院裁定被告周自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起支付1000元 。
被告周某与原告母亲张某在婚姻关系存在但分居期间 , 原告能否提起赡养费起诉 , 规定被告支付赡养费?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为什么要做出这一裁定?
在这种情况下 , 主要有三个因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孩子有抚养和支持父母的义务 。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根据上述要求 ,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 义务的履行不能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 。周某与原告之母张某就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2007年8月 , 原告之母张某带原告到母亲家 。被告自2007年9月起未支付原告赡养费 , 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没有依据 。无论父母是否离婚 , 未成年子女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追偿赡养费 。
第二 , 虽然被告在与原告母亲的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处于共同结构 , 但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以操纵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原告 。然而 , 由于被告与原告母亲分居 , 他们的收入实际上是分别控制的 , 一方可以通过起诉来完成另一方支付赡养费的要求 。
3本案原告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考虑到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原则 , 的诉讼也应适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 。可以参照离婚诉讼的处理标准 , 明确抚养费的实际金额 。原告规定 , 被告每月支付300元育费 , 因被告没有固定收入 , 每月支付200元抚育费为宜 。由于被告周某与原告之母张某发生婚姻纠纷 , 5月份暂酌定支付抚养费 。一般来说 , 我院做出了以前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