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美团服务商败诉?又一灵活用工案宣判

社交|美团服务商败诉?又一灵活用工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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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 , 湖南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 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 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2018年1月16日家里汇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 , 原审被告) , 其主要经营范围为其他软件开发、城市配送、餐饮配送、代送物品服务、仓储服务等 。 2016年11月16日刘某某(被上诉人 , 原审原告)入职长沙快到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后因工作转到了家里汇公司 , 在井湾子站点从事骑手送餐工作 。
在2021年1月7日 , 刘某某在外卖配送的过程中撞上护栏 , 跌倒受伤 。 刘某某认为与家汇公司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 于是便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2021年6月10日 ,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 , 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 2021年6月11日 , 刘某某向法院提起上诉 , 请求依法判决 。在审理的过程中 , 刘某某提供了井湾子站点信息、证照公示栏、美团专送站点ID号、专送合作商站点早会召开标准、站点管理制度照片 , 证明井湾子站点属于家里汇公司 , 站点每天要组织开会 , 家里汇公司是美团专送合作商 。 但是家里汇公司表示 , 以上图片都是电子数据 , 只有部分站点的相关信息 , 无法证明刘某某受家里汇公司的管理 。
在一审中 , 法院认为刘某某通过家里汇公司管理的系统注册为骑手 , 从事外卖配送服务 。 虽然双方签署了劳务协议 , 但从劳务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 , 与家里汇公司确实有劳动合同关系 。

家里汇公司不服判决重新上诉 , 2021年10月19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 ,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
家里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家里汇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用由刘某某负担 。
家里汇公司表明:
1、家里汇公司是美团长沙的加盟商 , 从事美团的外卖配送业务和服务 。 因为外卖行业的特点 , 送餐时间相对集中、自由 , 无固定的地点和报酬固定 , 不具有劳务关系的特点 , 而且家里汇公司和刘某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 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 所以家里汇公司和刘某某是劳务协议关系 , 不是劳动关系 ,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
2、刘某某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体力等综合因素 , 决定自己开始接受订单、送餐、停止接受订单和送餐的时间 。 刘某某自己支配劳动 , 家里汇并没有管理刘某某 。 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
刘某某辩称:
1、双方之间确实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 首先 , 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其次 , 从工作地点、分配范围、工作安排、工作要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 , 可以看出 , 刘某某和家里汇公司并非平等关系 , 而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 在人身、经济方面 , 刘某某对家里汇公司有从属属性 。 最后 , 骑手专送工作是家里汇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 按照规定 , 刘某某与家里汇公司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
2、本案中涉及的劳务协议是家里汇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的格式合同 。 本协议中减轻和免除责任的条款不应该成为本协议的内容 。 综上所述 , 刘某某请求驳回家里汇公司的上诉 。
【社交|美团服务商败诉?又一灵活用工案宣判】经过法院的审查 , 第二次审理中 , 家里汇公司和刘某某都没有提交出新的证据 。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 一审判决事实明确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湖南家里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