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细则》早已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根据,现予公布实施 。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管,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推动我国机关依规行使职权,依据《中华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融合四川具体,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应向赔偿要求人收取的费用 。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纳入各个财政预算,财政分级压力 。未开设财政机构乡(镇),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 。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个财政机关负责 。当初具体付款国家赔偿费用超出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财政预算预备费中处理 。
第五条 国家赔偿以付款赔偿金为基本方法 。付款赔偿金的测算规范,按照国家赔偿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执行赔偿时,理应返还的资产损毁的或资产毁坏且不能恢复正常的,按做出赔偿确定时当地价格行情给予赔偿 。很难确定做出赔偿确定时当地价格行情的,由做出赔偿决定的我国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定后测算赔偿金,评定费用纳入赔偿费用开支 。
第七条 导致身体伤害,收取的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的,做出赔偿决定的我国机关能够委托法定医疗鉴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对医疗费的合理化给予审批 。
第八条 赔偿金以人民币支付 。带来的损失以外汇计费的,以做出赔偿确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赔偿金 。
第九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先行支付,再向平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对赔偿额度较大、赔偿义务机关乏力先行支付的,赔偿义务机关可向平级财政机关申请预拨部分国家赔偿费用 。
应向赔偿要求人返还的资产并未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退还;资产早已上缴财政的,赔偿义务机关向平级财政机关提交申请,经平级财政机关审批拨款后,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退还 。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预拨国家赔偿费用或是申请退还早已上缴财政的财产,应根据详细情况,给予以下对应的有关文件或是文档团本:
(一)赔偿要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确定以及相关根据材料;
(三)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有意或是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规执行追索的建议或是确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将资产上交财政或是已先行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相关凭证;
(五)财政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是文档团本 。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接到赔偿义务机关核拨、预拨国家赔偿费用或是返还财产申请,必须在10日内给予审批 。经审核同意的,必须在5日内做出拨款确定 。
经审核不符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的,财政机关理应在收到申请生效日5日内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给予更正,10日内不更正的视为未申请 。
第十二条 财政机关审批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觉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有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或是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畴和标准赔偿的,能够报请本级政府勒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直到所有国家赔偿费用 。
第十三条
财政机关做出核拨、预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返还财产确定后,需在10日内给予拨款或退还 。
资产并未上交财政,由赔偿义务机关立即退还 。返还财产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返还财产后60日内,将已返还财产的凭证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报财政机关备案 。
第十四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害后,需对责任者追索国家赔偿费用:
(一)因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需向责任者追索30%以内的国家赔偿费用;
(二)因故意行为导致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需向责任者追索20%之上直到所有国家赔偿费用;国家赔偿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需向责任者追索10%之上(不少于4000元)直到所有国家赔偿费用 。
第十五条 检查、审理机关赔偿损害后,理应对比前条规定,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者追索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一)刑讯逼供或者以施暴等暴力倾向或是教唆别人以施暴等暴力倾向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是死亡的;
(二)违法应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是死亡的;
(三)在对待案件中有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第十六条 财政机关依规核拨了国家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先其追索的国家赔偿费用按规定及时全额上交平级国家金库 。未按照规定上交的,财政机关可在赔偿义务机关的预算经费中抵税 。
第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要求人付款国家赔偿费用或是返还财产,赔偿要求人理应出示收条或者其它凭据;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将收条或者其它凭证的副本报送平级财政机关备案 。
第十八条 各个财政机关理应强化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管,并按时将赔偿情况汇报平级政府和上级财政机关 。
第十九条 我国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规追讨被侵吞的国家赔偿费用,对承担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一)谎报、冒领、骗领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侵吞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没按规定追索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背国家赔偿法的要求付款国家赔偿费用的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