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平台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思路——FTC诉Facebook案评析( 三 )



三、分析平台封禁行为违法性的具体思路
那么 , 结合Facebook案件提供的裁决理由和美国判例法上的裁判规则 , 如何看待平台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呢?接下来从三个方面展开 , 试图为回答这个问题提供参考思路 。

首先 , 平台兼容义务和平台规则的关系 。
Facebook裁决公布后 , 最受关注的一个理由 , 就是法官认为 , 即使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 , 也不具有向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一般性兼容义务 。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 这一论断是法官针对Facebook制定并公布的数据交换一般性平台规则的判断 。 在Facebook的平台规则里 , 明言了可能以存在竞争性功能为由进行数据“屏蔽”的一般规则 , 法官认为这一规则并不违法 。 而Facebook这一“坦诚”的平台规则 , 也在2018年底因为面临公众审查而终止 , FTC提起诉讼也是担心公众审查通过之后 , Facebook会重启这一规则 。
如果把事实进行一些改动 , 假设某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 , 制定了开放平台的策略 , 并在平台规则中列明了提供服务的相应标准 , 其中并没有列明以防止竞争为由的不兼容条款 , 那么这样的开放平台是否因其平台规则 , 而产生了面向竞争对手的兼容义务呢?这一兼容义务有可能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 , 也可能来自于平台规则自我约束的效力 。

其次 , 平台封禁行为违法性认定的重点要素 。
从美国判例法确立的Aspen滑雪场标准可以看出 , 垄断者拒绝交易行为的判断重点 , 在于其行为的“掠夺性”和“排除竞争”之明显特征 。 其中对于曾经发生过交易而后终止这一要件的要求 , 实际上是为了佐证这一交易本身对垄断者是有利的 。 垄断者宁可“自伤八百”、也要“损敌一千”的拒绝行为 , 与掠夺性定价行为类似 , 都具有十分明显或者说“唯一”的排除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目的 。 在这个意义上 , 平台封禁行为的理由和效果分析 , 就成为判断违法性的重点 。 如果平台封禁行为不存在其他合法理由 , 唯一的或者压倒性的理由就是排除或者削弱竞争对手 , 并带来竞争损害 , 就可以认定为具有反垄断法上的违法性 。 至于屏蔽行为是否一定损害到垄断者的短期利益 , 尽管这是美国判例法上的要求 , 但在笔者看来 , 这只是为了强调排除、削弱竞争对手目的之显著性 , 并不一定有必要借鉴到我国的认定实践中 。

最后 , 平台封禁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不同法律路径 。
近期 , 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推动关于平台中立、开放、兼容义务的相关立法 , 针对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评价和规制 , 依然可以在反垄断法现有的规则框架下 , 以个案的形式展开 , 但亦有可能随着立法的发展 , 通过其他法律规则的实施来解决 。 因此 , Facebook案件的裁决虽然为我们提供了平台封禁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一个视角 , 但这一视角远非全景 。 从平台封禁行为的事实层面来看 , Facebook已经在2018年底停止了封禁政策和行为 , 这也是法官驳回FTC诉讼请求的重要事实基础 , 目前来看 , 基于各种外在压力 , 在国际上平台封禁实践已不多见 。

从我国现有的实践和争议看 , 平台封禁行为存在复杂的表现形式 , 除涉及Facebook案件中的数据接口封禁之外 , 还存在内容分享接口封禁、链接无法直接跳转等多种屏蔽行为表现形式 。 在平台封禁的范围上 , 不同于Facebook案件中对直接竞争对手施加的封禁 , 国内的封禁范围扩展至电商购物、音乐分享、短视频分享等用户多维度、多形式的内容分享场景 , 更增加了对封禁行为进行细化讨论的必要性和法律规制的复杂性 。 在规制路径上 , 可以从反垄断法角度进行考察 , 也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定行业的产业政策等等多元视角进行法律分析 。 特定情形下的平台兼容义务 , 可能存在多元的法律基础 , 有可能来源于平台自身关于开放的承诺 , 来源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 来源于互联网产业互联互通的底层价值 , 也可能来源于平台在特定行业的基础地位和强大影响力 。 在构建中国关于平台经济治理规则体系的过程中 , 一方面需要借鉴他山之石 , 另一方面也迫切需要发展出基于中国自身实践的理论和制度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