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量刑的规定

【关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量刑的规定】
【共同犯罪量刑】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量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452条明确了犯罪、酷刑、量刑、犯罪和量刑的范围 。刑法第六十一条要求:犯罪分子决定酷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可以说,这是我国审判工作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的细化和法律化 。
根据恶报和预防两种理论,我国对共同犯罪分子实施酷刑 。邪恶的报告是对犯罪造成多大危害的各种惩罚,以防止理论发生后对犯罪的惩罚,以及对犯罪的主观恶性和转化 。同样的犯罪,同样的损害结果,主观恶意不同,情节不同 。例如,在共同犯罪中,16岁和16岁以下的不同,自首和立功的情节也不同,共同犯罪与个人犯罪相比,惩罚会稍重 。例如,17岁的邢某和15岁的翟某各自带着锋利的刀刃和镊子,跑到某菜市场趁机偷窃 。看到王某在摊位上买鸡,翟提示邢保护 。邢站在王面前假装买鸡 。翟用镊子从李的裤兜里偷了起来rmb160元后离开 。当李发现裤兜里的钱被盗时,他抓住了站在他身边的邢 。邢否认盗窃,但李抓住了 。邢见逃不掉,就是拿出利刃朝李的腹腔、脚刺一刀,将李刺倒 。这时,翟回到现场,对李说:活该,就是和邢一起逃离现场 。李因路外动脉被戳破,导致失血身亡 。翟当天被捕,邢随后被捕 。法院认为,邢、翟共同讨论盗窃,在盗窃案中,邢抵制追捕武器将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处罚;翟逃跑后回到协助邢,看到王被刺倒,即与邢逃跑,构成抢劫共犯 。由于两人均为未成年人,且翟某未满16岁,应依法从宽、减轻处罚 。邢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翟被判刑期三年 。
酷刑的实施是一门非常复杂的科学,而不是简单的求和或相减 。量刑应当从犯罪的类型出发,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参照司法社会经验,大致估计共同犯罪人应当处以酷刑;然后考虑其他危害酷刑严重程度的非法情节(包括危害犯罪的社会危害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情节),最终综合估计刑罚 。